问题 | 延缓入学申请由谁批准 |
释义 | 适龄儿童少年(到8月31日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就读学校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申请延缓入学流程 1.学生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正常就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提供需要康复的建议、历年就诊病例,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材料后,将材料提交至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3.根据属地管理,各地组织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学生是否具备接受教育能力进行鉴定,并提出评估结论及教育安置建议; 4.对鉴定后同意延缓入学的,若学生复学时无剩余学位,则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