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变了以往处罚超出经营范围的原则,不对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删除原规定“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只是规定如果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必须相应变更登记,否则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给予罚款1~10万。 需要注意的是,不处罚的范围只限定一般超经行为,如超经范围属于需经批准的项目(如烟草专卖许可等),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