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拟作为行政案件办理意思是指对涉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进行内部审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但是不需要进行立案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 拟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的行为必须是涉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属于立案范围的行为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办理,比如: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的举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案件。同时,涉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是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拟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的案件并不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不影响对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性质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辩,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拟作为行政案件办理意思是指对涉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进行内部审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但是不需要进行立案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