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释义 | 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特殊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或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努力保持工作,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家庭、邻里关系,帮助他们建立生活信心,正确理解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理解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 一、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三、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具体措施有: 1、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3、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 4、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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