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管理最新动态 |
释义 | 房屋租赁管理的主旨是确立租赁关系、变更租赁契约以及终止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的确定需要签订租赁契约,公有房屋由承租人向房屋分配部门申请,私有房屋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要约。租赁契约的变更可能涉及合同主体或合同标的物的变更。租赁合同的终止可以由出租人提出,如承租人转租、积欠租金、损害房屋等情况,也可以因房屋自用、危房拆除等原因。公有房屋的终止合同需经房管部门同意。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管理的内容: (1)房屋租赁关系的确定。房屋租赁契约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承租公有房屋时,先由承租人向房屋分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配部门同意批准,发给住房证。然后双方共同清点房屋的装修设备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填写“装修设备保管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即成立。承租私有房屋时,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订约建议,即要约,出租人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接受,即成诺。经过要约和成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租赁契约,并报当地房管机关备案后,租赁关系即告成立。 (2)租赁契约的变更。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出现加以变更,可以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或合同标的物的变更,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变更。如承租人之间的房屋交换,承租人由于工作调动、人口增减、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等原因,都可能引起租赁关系的变更。这类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及时会同出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房屋管理单位)修订原有租约。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即可。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担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契约的终止。 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积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的。 ③承租人故意损害承租的房屋,或将承租的房屋长期空闲6个月以上不用的。 ④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⑤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确需自用房屋的。 ⑥出租的房屋属于危房,影响居住安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⑦租期届满的。对于公有房屋,虽无租期限制而终止租赁契约,但发生上述情况时,房管部门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结语 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房屋租赁契约的签订,租赁关系得以正式建立。在公有房屋租赁中,双方需遵守相关程序,经过装修设备清点和合同签订,确保租赁关系的成立。对于私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并备案。此外,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定。出租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包括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积欠租金、房屋损坏等。房屋租赁管理的规范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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