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 |
释义 | 我国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互助保险。 自愿保险指的是国内商业保险,以营利性为目的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也叫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种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的,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法定保险指的是国家社会保险《简称社保》,由国家主导,以政府、企业与个人组合共同出资,法律为准绳而设定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简称五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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