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金,所以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在实践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最好都依合同的约定办事,这样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有的时候,债务人可能想提前履行债务。 一、养老金被冻结怎么办 当事人的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但是不应冻结其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丧葬金的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