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判例!最高法:律师费属债权人实现债权合理支出,有约定法院应支持 |
释义 | 裁判要旨1、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时,误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传唤人,但该笔误行为并未实质影响到公司对案件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笔误行为亦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2、律师费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且律师费金额亦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已实际支付,在案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主体,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乡玉舍村。法定代表人:许朋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璐,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福兴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玉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璐,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贝,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负责人:潘瑞才,该分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凡,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峄兴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峄兴公司、福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璐,福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贝,被上诉人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山、张路凡参与了调查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峄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1)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一审立案时未提交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2)一审法院在送达一审开庭传票时,被传唤人处填写的是其法定代表人,而非公司。2.一审法院判决峄兴公司承担律师费5万元错误。一审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但无转账凭证,不能就此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上述证据系逾期提交,在峄兴公司不予质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能认定该费用由峄兴公司承担。针对峄兴公司的上诉,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答辩称,峄兴公司的上诉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时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予以维持。福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峄兴公司的一致,事实和理由方面还认为,律师费不是其担保的范围,其不应当承担律师费的担保责任。针对福兴公司的上诉,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答辩称,福兴公司的上诉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时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予以维持。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峄兴公司、福兴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7110万元、利息人民币7803225元(2015年12月15日前按年利率7.7%计算,2015年12月15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利率加50%计算)、复利(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金额,按罚息利率计收);2.判令峄兴公司、福兴公司支付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5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峄兴公司、福兴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16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峄兴公司签订平银贵能源综字20140616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授信峄兴公司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同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福兴公司签订平银贵能源额保字20140616第00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保证《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履行,福兴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峄兴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6亿元。2015年6月16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峄兴公司签订平银贵能源贷字20150616第002号《贷款合同》,峄兴公司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贷款9千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双方约定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并分五期进行偿还,分别为:2015年12月16日偿还90万元、2016年6月16日偿还1350万元、2016年12月16日偿还1800万元、2017年6月16日偿还1800万元、2017年12月15日偿还396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如峄兴公司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均有权要求峄兴公司归还全部款项,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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