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如何确定? |
释义 |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当不予受理。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 “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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