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1、技术调查措施,只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过严格程序才能使用。 2、讯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3、搜查,适用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4、留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5、通缉,适用对象为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6、查询和冻结,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适用对象为涉案单位和个人。 7、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适用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8、要求作出陈述,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适用范围 1、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 2、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人员 4、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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