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屋类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二)非房屋类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出境定居的;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9、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患重大疾病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