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动用农民工保证金的条件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责令限期支付后,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经人社部出具了支付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法律客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七)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