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能。法律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 专利权 :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仿制国外的产品未在此限,所以可以申请。 《 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 法规 定授予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