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有什么不同 “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 实践中,“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虽未落户城镇,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1、“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是指其居住、工作、生活均在城镇并且其户籍也落在城镇,其户籍与居住、工作、生活的环境和地域是统一的;此种户口人员自然应当认定为“城镇居民”,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均是没有争议的。 2、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等户口的人员也应定性为“城镇居民”。 以上这几种户口是“农业人口”户口的演化,其虽然发源于“农业人口”户口,但已不同于“农业人口”户口,他们是已经进城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的农民,或因在城镇有固定的自有房屋,或因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并且均因此生活在城镇,从而因为符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所规定的一定条件,将其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等类别。持此类户口的人员进城后已不同于农村居民,他们已远离土地和农村,既不以土地为生活资料,也不以土地耕作为收入来源,并且也不在农村居住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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