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法律分析 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拓展延伸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权益保护与管理措施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指由国家拥有、管理和保护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域、矿产、森林、草原等。为了保护这些自然资源的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首先,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自然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权。其次,建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滥用和破坏。此外,国家还加强了环境保护力度,通过环境评估、生态补偿等措施,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公众意识的提升,共同推动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这些权益保护与管理措施,国家致力于维护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结语 保护自然资源,责任在全民。国家所有,珍爱共有。法律规定,禁止侵破。合理利用,保护动植。国家管理,权益保护。监管机构,防滥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共同参与,共享责任。实现协调,经社环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