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您已经处于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间,您是可以根据个人需要,主动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退休);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办理流程 (二)、(三)、(四)、(五)、(六)的情况,由人社局自动操作发放暂停。 (一)的情况,也就是如果找到单位,重新就业了,单位给你缴纳社保的话,直接通过你已经办理的失业证,在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即可。失业金的领取自动停止。重新就业的当月已经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为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停发的起始时间为您重新就业的当月。 若重新就业的当月一方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另一方面又由重新就业的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需要您及时将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为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退还到失业保险基金,具体手续请您到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