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也许有人认为,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已经明示了,因而具有合法性。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消费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既要遵守私法自治原则,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契约自由不能取代契约正义,自由竞争不能取代公平交易。因此,店堂告示的明示本身不足以论证其合法性,更不能取代法律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如果借口一个格式条款业经明示,就断定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就等于认为所有公示的“霸王合同”(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都具有合法性。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商家都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关系之前将格式合同告知消费者,而非在缔结合同关系之后告知消费者;否则,餐饮企业滥用格式条款的牟利动机就会落空。 既然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法定权利,当然属于前述的无效条款。餐饮企业据此收取的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消费者。有鉴于此,一些地方立法开始运用公权力重拳出击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