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
释义 | 律师分析: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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