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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快递新规送货上门
释义
    新《快递暂行条例》规定: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无权将快递件投放在快递柜。同时,鼓励企业共享智能快递柜,解决快递员送货上门的苦衷。实名制要求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快递损坏或丢失可要求赔偿,保价快件按约定赔偿,未保价快件按民事法律规定赔偿。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企业投保。
    法律分析
    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如果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是无权强制将快递件投放在快递柜的。
    末端派件
    ——鼓励企业共享设施推广智能快递柜
    不过,在送货上门方面,快递员也有自己的苦衷。比如,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部分快递单上的门牌号不准确;经常遇到收件人不在家的情况,导致送货效率降低、快件积压;担心快递车或车内的快件被盗,等等。
    正因为快递员有这些困扰,国家也鼓励“最后一公里”的配送要多样化。《条例》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实名制
    ——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在寄件方面,《条例》提到了实名制的问题。快递实名制是指寄件人需要出示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已于2015年底正式推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隐私保护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
    快递实名制成为保障快递包裹安全的措施之一,但同时引发人们对隐私安全的担忧。
    对此,《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损坏索赔
    ——可要求快递运单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赔偿
    在运送途中,因快件损坏或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关于索赔问题,《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结语
    《快递暂行条例》的实施为快递行业带来了一系列规范和保障措施。快递企业无权强制将快递件投放在快递柜,鼓励企业共享设施推广智能快递柜,以解决派件难题。实名制要求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保护快递包裹安全。同时,隐私保护也得到重视,禁止非法检查、开拆、泄露他人快件,违者最高可罚款10万元。对于损坏或丢失的快件,用户可以要求相应企业赔偿,鼓励投保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这些措施将进一步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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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