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录音证据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录音很容易,但成为强有力的证据却并非易事。录音要想被法院采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听不清楚,就会使其效力大打折扣; (2)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4)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录音要想成为证据必须提供原始载体,且不得对其进行剪辑或者修改。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