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可以带走军衔吗 |
释义 | 不能带走。 退役军人可以穿军装,但是不能带军衔了。退役军人带军衔是违反规定的。 义务兵是国家供给制,身上穿的(军装等),日常用的(洗脸盆、毛巾、被、袜、鞋、帽等),都是国家无偿发放使用的,完全属于个人用品,退伍时所有个人用品都是可以带走的。 但武器、弹药和其他训练器材、模具等都属于现役期间,免费配备使用的,退出现役时一律都要留在部队。这是因为有些部队装备、器械都属于涉密范畴,不能流落到社会上去的缘故。 义务兵即使退伍之后,也要进行保密教育,也不得随意带走部队涉密物品或者散布军队涉密事项,这是退伍之前要签署保密保证的,是退伍战士的法律义务。 除了军衔、编号不能带走外,军装是可以带走的,你临走时除了战友通讯录外,不能再有暴露部队番号及位置的东西了。 1980我国开始实行军衔制,不再设有大元帅,元帅,大将和大尉,而是将一级上将设为最高军衔,并且军官分为3等11级,09年士兵制度调整为7个军衔级,分别是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可见军衔的重要性。 因为军衔对于军人而言,也很重要,曾经用鲜血汗水换来的荣耀,但是退役的时候却要收回,不是因为部队太抠,而是有规定。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有原因的。为了怕有些人图谋不愧穿着有军衔的军装,去做一些非法的事情,所以为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国家的形象,就是要收回,军人也能理解。 另外一方面收回军装,是为了可以二次使用,这样可以减少部队的开支,从而延续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