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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期间丈夫不同意收养成立收养关系应如何
释义
    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养,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一、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只有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才可以送养子女;而且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解除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1、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其同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三、外国人可不可以在我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收养孩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外国人,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部门依照本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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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2: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