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比如合伙人A在合伙企业中负责原材料采购并负责对外采购合同的审批及签订,而A在一次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被B发现其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B即可提出异议,在B提出异议时,A应当暂停该次采购。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一、非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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