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敬老院老人走失由敬老院负责。在老年人入住期间由于敬老院的管理不善、看护不周,导致老年人走失,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的义务,敬老院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予以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