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利院接收的孩子应当不满18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