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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法59条的内容
释义
    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哪些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2012年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15年以来参加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背承诺的人员;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24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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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