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身份如何界定? |
释义 | 户口本只体现与户主的关系,不体现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会在民政局的收养证明上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居住的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 户口本上只会体现与户主的关系: 1、在当事人夫妻双方之一是户主的前提下,会体现为”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有收养的字样; 2、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会在民政局的收养证明(书)上体现,并不会在户口本上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拓展延伸 探讨户主身份的法律界定与实践应用 户主身份的法律界定与实践应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社会福利等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相关法规,户主是指在户籍登记中作为家庭户口的成年人。然而,在实践中,户主身份的界定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如离婚、再婚、收养等。对于这些情况,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并考虑家庭成员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在实践应用中,户主身份的确定对于享受社会福利、办理相关手续、处理家庭事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规,以确保户主身份的公正界定,并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结语 户口本只反映与户主的关系,不包括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然而,在实践中,户主身份的界定可能面临复杂情况,如离婚、再婚、收养等。对于这些情况,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并考虑家庭成员的意愿和合法权益。户主身份的确定对于享受社会福利、办理相关手续、处理家庭事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规,确保户主身份的公正界定,并为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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