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一、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