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 《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二、保险公司破产后具体赔付是怎样的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