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强制缔约义务 |
释义 | 强制缔约义务的含义如下: 1、强制缔约是指民事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是民事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前者为强制承诺,后者为强制要约。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民事主体,称为缔约义务人; 2、缔约义务人负有的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的义务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为强制缔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因履行强制缔约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为强制合同。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一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位的企业拒绝以一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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