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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释义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如下:
    1.责任承担不同。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要比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重;
    2.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担保人在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或采取强制执行时,可以对有关责任承担提出拒绝,而连带担保人担保的债务若在约定期限满后债务人没有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并且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般保证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概念,我们可以得知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一样,一般担保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担保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即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即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而且双方都不能拒绝。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选择连带担保更有保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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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0: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