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残疾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证明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设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