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因此,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必须谨慎细心审核,发现超剂量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必要时要与处方医生核实确认后再调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