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带着 不动产权 证去找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由居委会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 2、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同意迁入证明; 3、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到派出所申请批准迁出证明; 4、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最后持迁移证、 身份证 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 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