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待,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就近就便和免试入学的原则,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区)范围,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住房,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但不允许跨行政区域择校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收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范围内对学生的生活补助。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其他现役军人子女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住房安排到本行政区内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但不允许跨区择校 法律依据: 《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学,按照长沙市教育局和长沙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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