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能安排补休,上述文件赋予1月31日和2月1日工作人员补休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可以推定,1月31日和2月1日延长的假期性质可以参考休息日。因此,员工1月31日、2月1日不安排工作的,不得扣除工资;标准工时制员工安排工作的,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得用未休年假或者其他假期抵消延长假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