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法律客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