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办学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怎么写? |
释义 | (一)许可事项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三)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四)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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