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1995年起对1966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退休早期归国华侨(以下简称“早期归侨”),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退休生活津贴;2005年出台政策,对部分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放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问题,由市财政安排经费予以解决;2009年将发放标准调增至每人每月100元。这一惠侨政策实施20多年以来,受到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欢迎和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年来,随着物价指数、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归侨通过政协提案、来信来访等方式多次反映我市津贴标准偏低的问题,特别是早期归侨大都年老体弱多病,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