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家:应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
释义 | 专家建议国家应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因为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能架构难以满足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能需要。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宏观... 专家建议国家应尽快修改《中国人民法》,因为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能架构难以满足维护稳定等职能需要。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等方面职能的强化已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且与各国强化央行职能的趋势存在较大差距,具体体现在:一是没有明确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重要性和重要内容、履行职责时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以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本架构。二是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手段和工具较为匮乏,包括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如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最后贷款人职责和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框架没有有效建立,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缺乏使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信息的获取能力受到影响,导致人民银行的履职目标与手段出现脱节,难以保障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有效实现。三是缺少存款保险(放心保)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征信业管理等方面的金融稳定配套制度安排和建设。 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设置仍不合理。一方面,关于人民银行职责的部分现有规定不适应现实履职要求。如关于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定位不准确,同时欠缺人民银行在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职责规定;在支付结算管理职责方面与银监会之间界限不明,难以应对支付体系的发展趋势;人民银行开展全行业金融统计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手段亟待明确等。另一方面,一些新的职责缺乏规定。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入,根据相关立法及规定,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在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人民币跨境管理、管理征信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信息安全指导、监督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等方面不断拓展,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均缺乏相应规定,职责履行缺少有力法律保障。 人民银行监管措施的不足制约了履职实效。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监管措施为人民银行履职起到了一定保障作用。但随着新的监管职责不断涌现,既有的监管措施越来越难以适应人民银行履职需要,部分监管措施操作性不强、监管措施和法定职责不匹配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和全面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处分权执行难,行政处罚手段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银行合规性监管需要,行政调查权不能适应金融管理工作发展趋势,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人民银行各项职能履行的深度和有效性,同时,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深化,人民银行职能扩大和监管措施受限之间的矛盾也将变得愈加明显和尖锐。 对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和厘清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定位。建议顺应经济金融发展和国际金融体制改革趋势,突出并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应对系统性风险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与地位。拓展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权,建立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如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最后贷款人职责和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框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存款保险机制、征信业管理、监管协调机制等方面构建金融稳定相关配套制度,保障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有效实现。二是细化和完善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建议结合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人民银行履职实际,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和主要内容,形成完善的职责体系,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与相关立法存在冲突、设置不合理、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界限不明的职责规定,建议进行修改,确保法制统一、操作性强、权责明确。对已在相关立法和 三定 方案等规定中确定的新职责,如管理征信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金融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等职责,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同时建议紧密结合金融创新发展趋势,对人民银行的职责拓展保持一定的立法预见性,以适应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变化。三是科学设置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建议人民银行监管措施的设置应适应人民银行履职发展需要和国际上央行监管思路的转变。要完善现有监管措施,扩充新的监管措施,合理配置执法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其他约束手段等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监管措施操作性不强、监管措施和法定职责不匹配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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