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配偶权具有双重性,它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 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配偶一方面只享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只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 同时,基于配偶间的特殊身份,在一定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直接处分配偶间的身份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配偶权又是一种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配偶权是因结婚而形成的配偶关系所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权利义务主体上具有共同性和双重性,它既有相对权的一面,也有绝对权的一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