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欠债董事有责任吗 |
释义 | 董事对公司债务原则上是没有责任的。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也是由公司享有。董事对于公司的经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 一、董事的含义: 董事是企业的一种职位名,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上市公司还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的义务: 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 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③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④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⑩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违反第③至⑩的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