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增值税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释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8 15: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