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总记账凭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
释义 |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通过汇总记账凭证、月末(或定期)登记总分类账,简化了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使得汇总记账凭证中科目间的对应关系清楚,使据以登记的总分类账能明确地反映各类经济业务的内容。其缺点是由于增加了汇总记账凭证的工作,使核算手续进一步复杂,同时,在经济业务比较少、同一贷方科目有对应关系的转账凭证为数不多的情况下,起不到简化记账工作的作用。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企业或单位。 其具体程序有以下几点。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付款和转账凭证。 (2)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4)根据收、付、转三种凭证定期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 (5)根据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汇总转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6)月末,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及各种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合计数应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 (7)月末,根据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一、隐匿会计凭证罪的构成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57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加强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是国家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的重要手段。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重要的财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档案,依法进行保存,并依法接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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