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的管辖范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具体表现如下: 1、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和法院的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的先后次序,发生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上,可以说,职能管辖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案件进入实质处理阶段后的第二次分工。 2、职能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并不进入之后的审判程序,当然也就不产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3、刑事诉讼关于划分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同样应当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公安、检察机关各自系统内部在立案侦查上的权限划分,既要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又要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