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工可以以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用工单位停止劳动合同并赔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综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工单位无需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第三款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综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工单位无需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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