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双大腿缺失;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脊柱强(僵)直;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单手拇指全缺失;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5.5 肢体残疾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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