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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包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释义
    三包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包的具体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在产品出售之日起的7天内,如果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就可以凭借着三包服务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如果发生退货的情况,那么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一、三包的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二、商品三包有效期
    1、售出之日起7天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2、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票或受理凭证及三包凭证中修理者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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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