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具体案由的构成要素,实践中存在“法律关系性质”一要素、“法律关系性质”+“争议焦点”二要素、“标的物”或“侵权方式”+“法律关系性质”+“争议焦点”三要素等三种主张。课题组认为原则上第三级案由的表述方式应为“法律关系”加“纠纷”。考虑到具体案件中当事人诉争的争议焦点可能有多项,争议指向的客体、标的、侵权方式存在多样性,为了保证案由的简洁明了,也为了避免挂一漏万,第三级案由的构成要素尽量不包含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或者侵权方式。如“买卖合同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可能存在合同效力、标的物质量、欠款等多个争议,若将这些争议一一在案由中表述,必然导致案由冗长繁杂。但在特殊情形下,考虑到案件类型的典型性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少数第三级案由或四级案由包含了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侵权方式、合同种类等要素。如在第三级案由“运输合同纠纷”项下,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单列出公路旅客、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水路旅客、航空旅客、公路货物、水路货物、航空货物、管道运输等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