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过户后原来的房产证还有效吗 |
释义 | 房产过户后,旧房产证无效。房屋买卖过户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核发新房产证,旧房产证会收回作废。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收回不动产权证,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权证的事项予以注明,确无法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一、要怎样查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方法如下: 1、到房地产交易处查询。查询人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去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处,填写查询申请表,到查询窗口查询即可; 2、可以到房屋所在城市的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房产证查询,一般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并非所有城市都可以)。 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方法如下: 1、房产登记信息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查询,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注: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2、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拥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如下: 1、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提交申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完成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 二、无证房子怎么办房产证 还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需要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如下:1、申请登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为代理人的还应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2)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3)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4、实地查看、缴纳税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灭失注销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以及公共维修基金。5、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权属清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6、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法律上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法律上房产证丢失补办流程如下: 1、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遗失登记; 2、当房管档案局查档,获得产权证明; 3、在规定报纸涨刊登遗失公告; 4、携带身份证明、产权证明、遗失公告补办房产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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